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规范我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对2014年出台的《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
一
本次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我省现行的《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于2014年印发。随着基础教育综合改革进入新阶段,国家对基础教育改革发展作出了新的部署,我省现行的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和满足新形势下教育教学改革的需求。
为更好地落实国家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新要求,贯彻国家“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精神,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营造良好教育生态,我们对现行的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进行了完善和修订。
二
本次修订的依据有哪些?
本次修订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2号)的有关要求,以及《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精神。
三
本次修订的原则是什么?
一是落实上级要求。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学籍管理的最新精神,落实放管服改革和简化办事证明材料的要求。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基础教育教学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着力解决学籍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同时保持政策的相对稳定性和延续性。
三是突出规范管理。进一步对中小学学籍变动的相关条件、办理要求、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进行明确和细化,确保每位学生在校合法权益。
四是体现人文关怀。在加强中小学学籍规范管理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特殊需求学生等不同群体的实际,保障每个学生的个性化成长和发展的需要。
四
本次修订对学生转学要求有哪些变化?
考虑到既要方便广大学生和家长,同时也要防止违规招生,维护良好教育生态,本次修订对学生转学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完善。
一是规范义务教育阶段转学。对于实行多校划片的区域,同一片内不得转学;规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已达到当年计划招生数的,不得安排学生转入”,防止民办学校超计划违规招生;对于省外不同学制学校学生转入我省的,按照一至九年级进行对应,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二是从严控制普通高中阶段转学。对于在本省参加中考未达到规定分数没有被录取,到外省就读普通高中的不允许其转回本省普通高中就读;对于未达到当年学校普通班录取分数线就读国际课程班的,不允许其转入普通班。
三是鼓励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互转。进一步搭建普职融通立交桥,明确普通高中二年级以上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的,仅限转入二年级第一学期,并补学中等职业学校缺修课程。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的,中考成绩须达到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并须补学相应的缺修课程。
五
本次修订对学生休复学有哪些变化?
一是简化了材料要求。对于因伤病休复学的不再要求提供医学诊断证明,只需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病历、诊断报告或其他有效材料即可。
二是明确复学时就读年级要求。休学期满的,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随原年级就读,也可到下一年级就读。提前复学的,原则上随原年级就读。
六
本次修订对学生毕业要求有哪些调整?
一是对特殊学生义务教育毕业要求更加人性化。义务教育段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随班就读等特殊学生由学校认定毕业成绩。
二是高中阶段毕业相关条件与国家新要求相统一。除学习期限、综合素质评价等方面要求外,强调学生修完课程方案规定的必修、选择性必修和选修三类课程,参加全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含学校组织的补考)且成绩合格。总学分不少于144,其中必修学分88(包括综合实践活动8个学分、劳动6个学分),选择性必修学分不少于42,选修学分不少于14。
三是明确了国际课程班的毕业条件。要求学生修业期满,综合素质评价材料符合要求,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含学校组织的补考)且成绩合格,其他科目由学校根据本校国际课程班的课程方案进行考核。毕业证书上加注“国际课程班”,证书编号“GJ”。
七
本次修订对学生违规处理要求有哪些变化?
明确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义务教育段学校处分情况不记录进学籍档案,不得开除未成年学生或勒令其退学。普通高中学校处分类型与《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保持一致。
八
修订后的两个规定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本次修订后的《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